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600|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人有侵權能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20 11:39: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0 11:50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另「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
    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
    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 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
    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
    於侵權行為,於第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
    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
    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
    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為其自己之團
    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
    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
    ,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
    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
    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
    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
    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
    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
    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
    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 條規定要件時
    ,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
    任,於被害人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
    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
    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 條規定
    ,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此為最近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20 11:50:03 | 只看該作者
依上,OOO雖於系爭競賽游泳項目中不幸溺水身亡,依林
    oo因應系爭事故之處理過程,尚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應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
    則被告即亦不構成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無論被告對林00是否居於僱用人或有實際指揮監督,亦不
    構成第188 條第1項前段之連帶賠償責任。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3-3 00:01:22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 民事判決 (大法庭)


裁判要旨:
法人依民法第 26 至 28 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
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 28 條、
第 188  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
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
權行為,於第 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
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
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
,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
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
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
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
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
,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
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
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
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 28 條、第 188
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
任,於被害人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
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認其有適用民法第 184  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1-3-28 17:18: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7: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字第23號



再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理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鉅僑公司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5#
 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8:06:25 | 只看該作者
另就民法第184 條,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部分,業
      經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於審理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案
      件時,透過徵詢之程序,而取得肯定說之統一見解,即民
      法第184 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是原審認榮騰公司應
      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責任,於法自
      無不合,上訴人辯稱榮騰公司為法人,無適用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之餘地云云,難認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6#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20:03: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20:11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02 號民事判決


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
    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法人既藉其
    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即應自
    負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故應認有民法第184 條規
    定之適用。且法人依該條規定所負者,乃自己之獨立侵權責
    任,與同法第188 條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有本質上之差異
    ,不得援用其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原審就此持相
    異見解,遽以首都銀行、永豐銀行為法人組織,一切事務須
    依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認無民
    法第184條規定之適用,並以投保中心未主張之民法第188條
    規定,認定首都銀行、永豐銀行亦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
    ,拒絕全部給付,而未就投保中心主張永豐銀行出具隱匿止
    扣事實之函證、首都銀行出具虛偽記載存款存在函證之行為
    ,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要
    件,及投保中心就其對永豐銀行、首都銀行各自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請求權行使,是否亦罹於時效而消滅,令當事人為
    適當完全之辯論後予以認定,關此所為不利投保中心之判決
    ,亦有未洽。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0:26 , Processed in 0.02024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