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6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司法235-1 interpretation by the plaintiff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30 15:1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15:12 編輯

案由: d不配合通過章程,導致p的盈餘發不出來,被政府多課保留盈餘稅。d認為章程將影響股票權益,p則說明是依新修訂的235-1規定所修改,實屬正常。p在起訴時說明如下(部分):

被告稱關於稅前、稅後員工及董事所分得之酬勞將造成稅務    影響一事,原告公司實僅係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後一併調整,    殊無不法剝奪被告之股東權利。公司法於104年5月20日針對    員工紅利及酬勞分派之部分進行修正,增訂第235條之1,並    修正第235條,此二者於會計概念上最大之差異在於:修法    後,員工酬勞屬於公司費用的一部分,提列之後會使公司當    年度淨利減少,屬於稅前之概念;而修法前原條文所規定員    工紅利則是屬於稅後的概念,在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盈    餘分配時方有員工分紅之問題。據此,該次公司法修正後因    將員工紅利改為員工酬勞,即令新舊章程針對員工紅利酬勞    及董監報酬之比率並未更動,但因計算之基準已依法由稅後    盈餘分派改為稅前費用扣減,是公司應稅獲利數額減少乃屬    修法後可預期之必然結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43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1-30 15:15:20 | 只看該作者
p的答辯內容之一:

原告公司於105年6月間提出之欲修改章程版本第15條「本公
    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為員工酬勞、及5%為董事酬勞」
    ,惟查,依經濟部104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
    釋可知,章程董監事酬勞若以比率方式訂定,僅限以上限之
    方式為之(例如:董監事酬勞不高於□%),而不得以固定
    數方式為之,
故原告公司所欲修改之章程內容第15條以董事
    酬勞5%之固定數為之,顯然牴觸上揭經濟部函釋,於法未合
    ,被告對此存有疑慮,故未同意原告公司提出之修改章程版
    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0:33 , Processed in 0.01993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