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3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職權詢問當事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11:16: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025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定有明文。就事實審理而言,當事人本人乃為知悉紛爭事實之人,最可能提供案情資料,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依被上訴人於本院行當事人訊問時陳稱:系爭起訴狀第2頁記載上訴人積欠伊300萬元債務,是指83年積欠伊的300萬元。原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47號支付命令之聲請狀所載發生日期在83年9月29日之300萬元(見該卷第7至8頁),就是伊所稱上訴人83年間所積欠之300萬元等詞(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以觀,益徵被上訴人於系爭起訴狀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債權憑證之300萬元,與其於本件請求之系爭債權,乃為同一筆債權,要無疑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0 11:48: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11: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準此,上訴人所為系爭報導應係本諸客觀事實,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益,尚難令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報導侵害南山人壽公司之名譽權、信用權及杜英宗之名譽權、信用權、隱私權,並據以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杜英宗1元及刊登道歉啟事在168周報頭版1期、168理財網頂端1日,均無可取。又上訴人不負賠償責任,其聲請傳喚杜英宗、陳棠、尹衍樑到庭作證(前2人實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之當事人訊問),自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7 10:17 , Processed in 0.0288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