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992|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判準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8 23:2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8 23:36 編輯

況且,    依履約保證申請書第十條第二項之約定:「僑馥建經就本申    請書所約定之義務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而所謂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係指依一般交易上之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    驗及誠意之人所具有之注意,其盡此注意與否?應依抽象之    標準定之,亦即以客觀之注意能力而非以主觀之注意能力為    斷(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39號裁判意旨參照)


茲被上訴人在明知此筆仲介服務報酬存在爭議,且「委託      銷售契約書」明文記載仲介服務費僅為10萬元,並非按總      價4%計算之情形下,仍於收受上訴人存證信函之翌日即10      3年9月17日,逕撥付仲介服務報酬68萬4,000元予淯誠公      司,則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為灼然。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與訴外人林瑞宗、淯誠公司共同委任被上訴人    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暨處理仲介服務報酬等事宜,被上訴    人於撥付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時,違反履約保證書所約    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原應由上訴人沒收之買賣價金    中,超額撥付68萬4,000元仲介服務報酬予淯誠公司,則被    上訴人就其處理委任事務之過失,自應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履約保證書及委任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8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5年12月24日(見原審卷第56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9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4 13:18: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4 13: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係指依一般交易上之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所具有之注意。亦即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
    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
    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
    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
    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
    形而定。專門職業人員,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並應本
    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在執行業務時,對於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
    意義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2-13 07:20:17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048 號民事判決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雖具有共
通之成立要件,即包括事實要件(行為或給付、權益侵害或債務
不履行、損害及因果關係)、違法性及歸責性(可歸責事由)。
惟在侵權行為方面,其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為斷(本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以
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
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乃科以抽象輕過失作為
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平衡點。而在不完全給
付,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應視其有無盡到契約約定或法律
規定之注意義務而定,如其注意義務未經約定或法律未規定者,
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
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民法第220 條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2-19 21:22:07 | 只看該作者
g3 107/972


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
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應有之注意。從事特定領域工作之行為人,
祗須具備該領域工作者之平均注意即為已足,不能以該領域頂尖
者之注意,作為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標準。
原審據搜救人員
在自身安全考量下,已盡力積極搜尋張博崴而無所獲之確定事實
,認被上訴人無過失,並無不當,尚難因具有較高山難救援專業
注意能力之黃國書,經累積先前搜救資訊,於事發後 1月又20日
出發,2 天內尋獲張博崴大體而有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5:50 , Processed in 0.02168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