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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的付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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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6 23:52: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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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次查解釋契
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
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
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系爭契約第一條記載:「甲方(上訴人)將
位於金門縣金沙鎮○○里○○○○○○號之建物及金門縣金沙鎮
○○○段○○○○○○○○○○○○○○○號等五筆土地(詳后
附權狀影本),雙方合意以價款新台幣壹億陸仟萬元整出售乙方
(被上訴人)」;第二條記載:「乙方喜諾承買並願依照左列方
式將價款交付甲方清楚不得拖欠。⒈訂約:本契約訂立同時乙方
交付訂金新台幣貳仟萬元整。⒉第一期款:甲方設定抵押權人王
國華君之抵押權新台幣叄仟肆佰伍拾萬元轉為買賣價金之一部份
。⒊第二期款:買賣價金新台幣肆仟萬元由乙方代甲方清償債務
,並辦理移交手續。⒋第三期款:甲方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
本、公司執照影本、登記事項卡等過戶登記文件交付乙方,同時
乙方支付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萬元整交付甲方。⒌尾款:扣除以
上乙方已支付之價金計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整,尾款計新台幣肆
仟萬元整於乙方辦妥銀行貸款時支付甲方」,有系爭契約在卷可
稽(見第一審卷一九頁以下)。該一億六千萬元為系爭土地變更
為旅館專用區之特定價格,而系爭土地業經金門縣政府於九十八
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布為旅館專用區,於同年月三十日核發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能否謂系爭
契約所載「雙方合意以價款新台幣壹億陸仟萬元整出售乙方」,
非兩造訂約時之真意,系爭房地買賣之價金為九千五百四十萬元
,自滋疑問。原審反於上開文字,遽以前揭理由謂系爭契約所載
系爭房地買賣總價一億六千萬元非兩造訂約時之真意,上訴人不
得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第三期款及尾款,進而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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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26 23:52:45 | 只看該作者
查原審係認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所合意之買賣價金為九千五百四十
萬元,被上訴人已支付上訴人之價金共計九千四百七十一萬零五
百零一元。是被上訴人既未付清全部價金,自難謂上訴人不得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未付部分之價金。乃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本息之訴之判決,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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