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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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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3-3 07:2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04 號民事判決

然按契約承擔乃以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為標的之契約,亦即依法律
    行為所生之概括承受,而將由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
    及其他附隨的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予契約承擔人。依原告
    主張茱俐蕥公司係承受茵草園公司與證人陳慧珠之租賃契約
    ,揆諸前開說明,茵草園公司若對於證人陳慧珠有押租金返
    還請求權,亦因茱俐蕥公司承擔茵草園公司與證人陳慧珠間
    之租賃契約而一併移轉予茱俐蕥公司,茵草園公司再無請求
    證人陳慧珠返還押租金之權利。再者,原告主張其代茵草園
    公司支付押租金,則其請求返還押租金之對象亦應為茵草園
    公司,而與茱俐蕥公司或被告無涉。從而,被告於租賃契約
    終止後,係依據租賃契約之約定受領押租金,並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則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
    之押租金16萬5,000 元,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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