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07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第三人清償之第三人須為利害關係人(民法312)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3-3 07:19: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3-3 07:2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04 號民事判決


原告依民法第312 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20萬元債務,有無
    理由?
(一)、按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
    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
    第312 條定有明文。是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縱已清償,亦
    無代位權可言,必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時
    ,始取得代位權。且此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位權,係以確
    保其求償權之實現為目的。而所謂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第
    三人,如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
    、擔保物之第三人取得人或買受人、或承擔催收借款之借款
    中人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考
    。
(二)、經查,原告於106 年10月31日為清償王石三為正卡、被告為
    附卡之連帶信用卡借款債務而給付債權人玉山銀行20萬元等
    情,雖有結清協議書及玉山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按(本院
    卷一第131 頁、第235 頁)。惟原告自承其係因玉山銀行以
    上開債權為執行名義聲請併案執行查封拍賣王石三名下系爭
    淡水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並參與分配。是原告係為免除系爭
    淡水房地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遭拍賣,乃代被告及王石三
    向玉山銀行清償上開信用卡借款債務。故被告對於玉山銀行
    之信用卡借款債務,既非抵押債務,原告又非該項主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或其他因該主債務不履行而將
    受債權人追償之第三人,原告係為玉山銀行撤回對於系爭淡
    水房地強制執行程序而為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並非被
    告對於玉山銀行信用卡借款債務之利害關係人,縱其為被告
    清償對於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借款債務,原告亦無從依據民法
    第312 條規定,承受玉山銀行對於被告之債權。從而,原告
    主張依據民法第312 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20萬元之債務,
    自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4-21 23:53:23 | 只看該作者
112上818


民法第312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惟:兩造不否認游金花係以自有房屋向銀行貸款,再以其中部分貸款支付系爭房地之價金,白志強並非游金花貸款之保證人(見本院卷第99、117頁),白志強復與游金花別無其他利害關係,其主張代清償游金花所欠負銀行貸款本息後,於清償限度內,得再對游金花請求云云,與民法第312條規定不符,仍無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0:29 , Processed in 0.02045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