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5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為何土地及房屋款的遲延利息起算點不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6 13:0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6 13: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416 號民事判決


末按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
    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259 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且此項受領之給
    付為金錢者,不論受領人是否因利用金錢而受有利益,概應
    溯自受領時起附加法定利息償還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969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20 號判決意旨參照)。林
    淑華主張其已解除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根林公司就已繳房屋
    價款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根林公司翌日即107 年4 月13日
    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176 頁)起加計法定利息,及李正義就
    已繳土地價款應自受領日即96年4 月27日起附加法定利息償
    還,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


嗣林淑華在原審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再為解除契約之    意思表示,該書狀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根林公司與李正義    ,有該書狀及原法院送達證書為證(見原審卷第236-240 、    241-243 頁),故此時始生併同解除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及系    爭土地買賣契約之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6 13:03:31 | 只看該作者
準此,根
    林公司就違約金之給付,應自林淑華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
    繕本送達根林公司與李正義為合法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並催
    告根林公司給付時,負遲延責任。則就根林公司應給付違約
    金之法定利息應自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2月4 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242 、243 頁)起算,林
    淑華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1:26 , Processed in 0.0195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