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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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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預扣利息者,不為貸與金額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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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3 18:5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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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3 19:23 編輯

又按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意旨參照);折扣交付貸與金額,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自不發生返還請    求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亦著有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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