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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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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3 15:56 編輯

訴之聲明

1。被告應將座落於台北市八德路三段100號之系爭房地返還原告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人事時地物交待清楚,請求權基礎、法條引用,以及證據清單)

1。緣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標買坐落台北市八德路三段100號建地,以及地上物即台北市八德路100號二層樓房乙棟,已由法院發給權利證書,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原證一)。詎被告佔住系爭房屋,謂伊於民國101年9月1日向訴外人即原所有人張明川所買受,並於同年10月1日經張明川交於伊使用,係有正當權源。雖系爭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但伊己向台北執行法院陳明上情,並經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中敘明其事由,諭示不點交在案,原告知悉其情,仍予買受,不得請求返還,拒不遷讓。

2。查被告張明川買受系爭房屋,既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張明川已將系爭房屋交予被告使用,仍屬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僅能以之對抗張明川,於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張明川時,據以色反還張三而己。茲系爭房屋既經法院拍賣,由原告標得,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自不得以其與張明川之權利義務關係,對抗原告。被告繼續佔用系爭房屋,對於原告而言,即屬無合理權源。至於拍賣公告載明拍賣後不點交,僅表示執行法院於拍賣後不負點交之責而已,並非謂買受人於取得所有權後不得依法請求被告遷讓。從而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符法制。

謹狀
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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