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和解的意思表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20 14:3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和解契約非必當事人雙方當面協商而後成立,茍由調處人    從中接洽,雙方意思已歸一致,各向調處人表示,經其互相    傳達於他方者,其和解契約即為成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    180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契約之成立,非必當事人雙方於    特定時地當場同時直接互為意思表示為必要,倘雙方意思表    示確相合致,縱一方已先為意思表示或為該契約所生法律效    果之行為,他方於暸解其情後予以承認允受者,仍難僅以他    方之意思表示係事後所為,逕謂雙方無成立契約之合意(最    高法院90年度台上1787號判決意旨參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2:43 , Processed in 0.02495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