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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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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時效完成被抗辯消滅,從權利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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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3-10 21:0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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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10 21:28 編輯

TC 106重訴137




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      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5年)請求權時      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      利,亦為民法第146條所明定。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      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      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      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      。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未屆      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否      完成之問題。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      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      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此為時效制度之使然(最高      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上開林函谷      與被告於88年8月31日訂立之契約書所載(見本院卷第15      、16頁),被告與林函谷約定,系爭借款債務可延至89年      8月31日一次全數清償完畢,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即89年9月1日起,開始計算15年      ,至104年9月1日即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已屆期之利息債      權因屬從權利,亦隨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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