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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權的債務不能主張抵銷(民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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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6 21:15: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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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21:32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被告提出抵銷抗辯之同時,復以此部分應以前案未確定法律    關係為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7號),則前案既未判決確    定,本院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有何得以主張抵銷之債權存在。    且按二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因故意侵權行為而    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    339條分別訂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其聲明,係併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惡意移轉病患致原告所受之損    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則依前揭規定    意旨,被告即應無主張抵銷之餘地,故被告此部分之主張,    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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