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6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裁判分割兼有強執性質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3 19:5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3 20:0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59號


按就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而無正當之權源者,即屬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自應成立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53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有    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    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    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則其占有,除另有約定外,即難謂    有何法律上之原因(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由任    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原物    為價金之分配,此等分割方法之判決一經確定,則各共有人    對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即應負與出    賣人同一之擔保義務,不得於判決確定後,再行主張使用已    久,交還困難,以圖翻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    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且強制執行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    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物分得部分點    交之,其點交之方法,仍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3 條至第12    6 條規定,如命分割之判決,雖僅載明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    而未為交付管業之宣示,但其內容實含有互為交付之意義,    故當事人仍得依本條規定請求點交(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    919 號判例、66年度第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75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土地既應點交,則地上建    物,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亦當然含有拆除效力在    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25 條準用第100 條之法意推之,自可    拆除房屋點交土地與分得之當事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第    2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0:36 , Processed in 0.02165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