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246、111、266三者的關係

[複製鏈接]

5460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9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1-11 19:25: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36 編輯

按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又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民法第26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前述哥德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辦理旅館業變更轉讓予班客公司」之義務,因不可歸責於系爭協議書四方當事人之法律    上事由,致哥德公司給付不能,此項義務為系爭協議書第5條及第6 條約定哥德公司應負三項義務其中一項。縱重新申請旅館業登記之程序繁瑣,但究非不能,故除去此部分約定    ,系爭協議書所欲達成之目的--使班客公司接手經營班客旅館--亦非不可成立。承上所述,哥德公司既已依系爭協議書第5 條及第6 條約定,變更承租人為班客公司並讓渡旅館全部設備予班客公司,僅此項「辦理旅館業變更轉讓予班    客公司」陷於法律上給付不能,則依前揭民法第111 條但書及第266 條第1 項等規定,應不影響系爭協議書其他約定之效力,僅他方當事人得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因此,被告信華公司不能徒以哥德公司未履行變更轉讓「班客旅館」登記證予班客公司,作為班客公司拒絕承接哥德公司對原告借款債務之理由。至於被告信華公司另指哥德公司於經營班客公    司期間挪用資金造成班客公司虧損云云,然未舉證以實其說,縱屬事實,除哥德公司應對班客公司負責外,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信華公司亦未就此部分提出抵銷抗辯,自無從採為被告信華公司無庸依系爭協議書第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5 10:24 , Processed in 0.02413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