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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遺棄罪無衡平機制 4法院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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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15:00

[記者王秀亭/台東報導]台東田姓男子因開車撞傷人後離去,被檢察官依肇事遺棄罪起訴,承審法官卻認為田男見傷者為輕傷後才離去,事後也和解撤告,加上田男有一家老小要養,肇事遺棄罪中的受傷程度未考慮輕重,恐為憲法比例原則,將案件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無獨有偶,包括雲林、台中及高雄地院也有法官就肇事遺棄罪聲請釋憲。


刑法肇事遺棄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沒有考慮被害人受傷輕重,恐違憲法比例原則,台東等4個法院法官聲請釋憲,圖為台東地院外觀。(記者王秀亭攝)

田姓男子因開車送貨時撞傷人,同車乘客下車察看被害人,見其傷勢輕微加上趕著送貨,遂先行離開,事後被害人僅輕傷,並與田男達成和解,即撤回過失傷害告訴,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仍依肇事遺棄罪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邱奕智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害人輕傷又達成和解,而田男有父母及1名子女要養,是家中經濟支柱,但刑罰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依法減刑,仍要入監半年以上,加上田男有非肇事逃逸前科,無法緩刑,肇事遺棄罪中致人受傷並無對情節輕微者有減刑等衡平機制(刑罰之制定與適用宜有一定彈性),恐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王麗芳表示,肇事遺棄罪中「致人受傷」部分,無論被害人傷勢輕重,事發時有無他人在場,及肇事主因為行為人或被害人,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衡平機制,即使行為人違法行為輕微,顯可憫恕,或被害人願意原諒,雖可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王麗芳說,以田男為例,無法易科罰金,雖可易服勞動役,一旦入監,家庭即失去經濟重擔,加上田男5年內有非肇事逃逸前科,構成累犯,不符緩刑條件,法官認為「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認為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而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在台東地院針對肇事遺棄罪聲請釋憲前,台中地方法院在3年前最先聲請釋憲,雲林、高雄地方法院也陸續有2案、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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