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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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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65條的告知訴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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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15:43: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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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    ,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3人。    」,而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    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3人,以促其參加訴    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3人,係指本訴訟之裁    判效力及於第3人,該第3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    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3    人,而第3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    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民事判例意旨)。本件原    告雖以其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第3人文生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文生公司)就廠房損壞部分保險金164萬3260元,並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陳峪鋅、謝志強    及陳濟等人連帶賠償上開損害,因被告等人抗辯稱第3人文    生公司總經理何昭輝於原告理賠前曾表示不對陳峪鋅求償,    因為有保險,即有拋棄全部請求或免除全部債務之意思等情    。因第3人文生公司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具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為免第3人文生公司受有不利益,依民事訴訟    法第65條、第66條規定聲請對第3人文生公司為告知訴訟云    云。本院認為第3人文生公司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原告依保    險契約賠付保險金予第3人文生公司後,原告依保險法第53    條規定當然取得保險代位權,而原告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之結果為何,即與第3人文生公司無涉,故原告即使在本件    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效力自不及於第3人文生公司    ,第3人文生公司亦不可能因此受有不利益之情事,參照前    揭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民事判例意旨,第3人文生    公司即非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    3人」,故原告聲請對第3人文生公司為告知訴訟,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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