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7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調解證詞在訴訟中不得採為e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0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
    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
    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27
    9條第1項、第422 條定有明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4-17 10:04:58 | 只看該作者
又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未
    成立者,當事人一造在試行和解時所為讓步之表示,並非訴
    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尚且不得本於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參見28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遑論訴訟外未成立之和
    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56 , Processed in 0.02282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