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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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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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係屬抽象之概念,應就法規之立法目的、態樣、整體結構、體系價值,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因素綜合研判之,不以私法上法律關係為限,包括兼含有保護私權益目的之公法法律關係。凡以禁止侵害行為,避免個人權益遭受危害,不問係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人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而公平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分別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揆諸該法第1條揭櫫其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上開規定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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