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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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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ject//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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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兩造不爭執事實及所陳,證人石金藤、張新燈、張以文之證言,系爭租約之內容,及匯款申請書、支票等件,佐以上訴人簽發並支付租金支票乙節,參互以觀,堪認上訴人僅承租系爭房屋一樓,被上訴人已依約履行交屋,上訴人不得解除契約;兩造就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存在,清除存貨補貼契約自未併同解除。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押租金、租金及清除存貨補貼款共新臺幣23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末查,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租賃契約、錄音檔及譯文、照片等件,核屬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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