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4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未敘明法律上的理由及依據(婚後財產的認定及應有部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3-13 20:5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3 20:52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次查登記在蘇志英、蘇許素琴名下之信義路房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合計3分之2,為蘇志英之婚後財產,登記在郭竹君名下之信義路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非蘇志英之婚後財產,於基準日時,該房地全部總價值為5,283萬8,739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蘇志英所有應有部分3分之2之價值自為3,522萬5,826元,郭竹君所有應有部分3分之1之價值自為1,761萬2,913元。乃未敘明蘇志英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之價值為1,540萬2,240元,蘇許素琴、郭竹君名下應有部分各3分之1之價值均為1,871萬8,250元之法律上理由及依據,逕認蘇志英所有應有部分3分之2之價值為3,412萬490元(計算式:15,402,240+18,718,250),亦有可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54 , Processed in 0.02084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