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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的慰撫金在50萬左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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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 20:30: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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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20:3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09 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黃銘材間交往親密程度與一般交往中男女無異,被告與黃銘材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自屬重大,依前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斟酌原告為大學畢業,任職於外商保險公司,110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117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數筆、汽車1部及投資數筆;被告為高職畢業,需扶養母親,110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為70餘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銀行貸款等情,此為兩造所陳明,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內),以及衡量原告與黃銘材於101年間結婚,婚姻存續期間育有1子,暨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之態樣、與黃銘材發展婚外情至少近6年時間,致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上所受之非財產損害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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