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1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及27條關於退休前死亡的有權領取人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6 19:12: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19: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13號



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16 19:18:59 | 只看該作者
按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已具領張玉鳳之勞工退休金遺屬給付231,625元,並於103年1月22日匯入上訴人斗六農會帳戶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不爭執事項㈨)。又張玉鳳死亡時並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前4款順位之遺屬,上訴人及甲○○為該條項第5款順位之遺屬,依同條例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及甲○○應共同具領張玉鳳之勞工退休金遺屬給付,或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該遺屬給付,亦即應由上訴人及甲○○各取得2分之1之金額,則上訴人單獨具領上開遺屬給付231,625元後,仍應將其中2分之1之金額分配予甲○○,此部分權利於甲○○死亡後,即為其遺產,而由被上訴人繼承取得,因此上訴人取得上開遺屬給付逾2分之1金額部分,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受有該部分損害之不當得利,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此部分金額,亦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51 , Processed in 0.02238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