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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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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19:2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13號



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張敬安、沈規紀為夫妻,育有長子即上訴人;張敬安另收養沈規紀之子女即訴外人張文毅、張玉鳳、甲○○,被上訴人A03為甲○○之妻,被上訴人A01、A02為其子女。張文毅、張敬安、沈規紀先後於85年4月27日、89年1月26日、91年12月15日死亡。嗣甲○○於102年12月4日駕車搭載張玉鳳發生車禍,張玉鳳先於同日15時29分死亡,甲○○則於同日16時20分死亡。張玉鳳死亡時,上訴人及甲○○為張玉鳳之繼承人;甲○○死亡時,伊等3人為張玉鳳之再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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