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6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動基金運用局 vs 日盛期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25 11:53: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5 12:02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



查日盛投信公司業因陳平利用其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其所管理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而未申報之行為,遭金管會警告處分(一審卷一149至150頁),而陳平該違反證券投顧法第59條第1款之行為,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可推定係日盛投信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則上訴人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條第1項約定,以日盛投信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其履行輔助人即陳平之上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對此未詳加審究,率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6-25 11:58:42 | 只看該作者
查日盛投信公司業因陳平利用其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其所管理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而未申報之行為,遭金管會警告處分(一審卷一149至150頁),而陳平該違反證券投顧法第59條第1款之行為,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可推定係日盛投信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則上訴人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條第1項約定,以日盛投信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其履行輔助人即陳平之上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對此未詳加審究,率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8:22 , Processed in 0.01772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