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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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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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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4 21:4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2號



又民法第755條所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係以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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