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確認之訴放在備位之訴的訴之利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5-17 13:31: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7 14: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雖抗辯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屬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由本件先位之訴即可解決紛爭,備位之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然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詳後述),基於統一解決兩造、薛雅馨等2人間就系爭保險契約之紛爭,被上訴人自有提起備位訴訟之必要,故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上開所辯不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8:18 , Processed in 0.02340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