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50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失智不等於無行為能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11:16: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4 11:18 編輯

鄭永昌等4人再辯稱:鄭黃蓁蓁於102年11月8日經鑑定已失智,已無識別能力等語,不可能贈與系爭不動產予上訴人等語,並提出鄭黃蓁蓁之身心障礙者證明查詢資料為憑(見原審卷第331頁)。查依上開身心障礙者證明查詢資料,固可認鄭黃蓁蓁曾於102年11月8日經鑑定罹患中度失智症,惟該身心障礙者證明資料係台北市中山區公所社會課所出具,鄭黃蓁蓁並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非民法第15條所指受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11:18:02 | 只看該作者
而依證人江穎華上開具結證述,鄭黃蓁蓁就證人江穎華誤以為其係因上訴人為獨子而贈與上訴人一節,尚能向證人江穎華澄清稱「沒有啦,還有別的兄弟」,及說明因「都是他(指上訴人)在照顧我」而贈與上訴人,可見鄭黃蓁蓁與證人江穎華於102、103年間對話當時,並無認知、理解、表達錯誤之行為能力不完全情形,是鄭永昌等4人以鄭黃蓁蓁曾出現失智症而主張其不可能贈與系爭不動產予上訴人云云,亦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1:36 , Processed in 0.03326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