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6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評議中心決保險人應給付,但一審拒絕,二審同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15 21:0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5 21:0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保險上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經查,上訴人於109年8月14日檢具相關文件與理賠給付申請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18日收受,旋以109年9月10日壽險契服乙字第1090840780號函拒絕給付(依序見原審卷第23-24、21頁)。上訴人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該中心110年5月14日110年評字第18號評議書決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見同卷第99-102頁);被上訴人仍執前詞,否認上訴人所請。依上開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及自受理申請屆滿15日期間之翌日(即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系爭保險契約第5條第1、2項、第6條第1項、第17條第1、2項之約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據兩造聲請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2:08 , Processed in 0.01917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