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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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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專案QA第30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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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 20:1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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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至上訴人主張依臺灣期貨交期貨交易所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    管機制專案期貨交易人問與答第30個問題:若行情遭遇特殊    事件,致交易人權益瞬間或快速減少,致低於與期貨商約定    ,應進行反向沖銷之標準時,仍需為盤中高風險通知後,始    得進行沖銷之要求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然被上訴人於    上開簡訊通知已明載:「帳號8003xxx風險指標低於40%,請    儘速入金,風險指標低於25 %時,本公司將執行代沖銷」等    語,業已通知上訴人於風險指標低於25%時,將執行代沖銷    ,與上開規定亦無不符,上訴人指被上訴人未為盤中高風險    通知,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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