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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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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及是否是無償行為之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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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2 08:49: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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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2 08:5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廖福來生前即交待因上訴人廖俊明負擔家中事務,如其不幸往生,上訴人廖莊蕾須由上訴人廖俊明照料,故希望系爭不動產由上訴人廖俊明單獨繼承,以供上訴人廖莊蕾安居,且廖福來於往生前之醫療照顧大多數均由上訴人廖俊明及廖莊蕾負責,廖福來之喪葬費用及塔位費用亦均由上訴人廖俊明墊付,上訴人廖怡瑄前曾因自身債務問題,向上訴人廖莊蕾借款300,000元等語,業據提出金寶成禮儀公司估價單影本為證;且核與上訴人廖素慧民事訴訟第367條之1到庭具結陳述內容大致相符,自堪採信。衡諸常情,一般人於分割遺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及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多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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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26 13:53: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6 14:2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



查許岩吉為31年生,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許財榮本對許岩吉負有扶養之義務;被告以許財榮因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負擔法定扶養義務,自許岩吉60歲退休時起均由許胡瑞宜代墊許財榮對許岩吉之扶養費等情,業據提出原告不爭執真正之安養費用、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單據為憑(見本院卷第87、95至100頁);另許胡瑞宜亦為許財榮之母,許財榮對其同負有扶養義務,惟查許財榮之經濟狀況確已不佳,此由許財榮積欠原告上開債務,及本院調取許財榮之財產總歸戶資料顯示其近年之所得幾近於零即可得證(見本院不公開卷),故許胡瑞宜抗辯許財榮將其繼承系爭不動產之權利讓與伊用以抵償積欠伊代墊許岩吉生前之扶養費債務以及許財榮將來對伊之扶養費債務等語,並非不可採信。則許財榮為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同意由許胡瑞宜單獨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自非屬無對價關係之無償行為,核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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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12 08:54:21 | 只看該作者

況且,廖福來之其餘繼承人即上訴人廖秋旻、廖素慧均非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若其等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被上訴人之債權,殊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之理,益見上訴人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非基於以無償方式詐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廖怡瑄之債權為目的,自不得僅因上訴人廖怡瑄未分割取得系爭遺產而遽認屬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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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12 08:50:53 | 只看該作者
本件被繼承人廖福來之配偶即上訴人廖莊蕾為41年5月25日出生,於105年6月28日廖福來身故時已65歲,而其餘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廖莊蕾之子女,本負有扶養義務,則其等協議將廖福來所遺存款分割歸由上訴人廖莊蕾單獨繼承,系爭不動產由照顧扶養上訴人廖莊蕾及負擔廖福來生前大部分醫藥照顧費用、廖福來死後殯葬費、塔位費之上訴人廖俊明單獨繼承,衡情除含有由其等繼承之系爭遺產奉養母親即上訴人廖莊蕾,並使其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住處所在安養天年之意思,核屬子女履行對母親扶養照護義務之性質,並有抵償上訴人廖俊明所墊付廖福來相關費用及上訴人廖怡瑄所欠廖莊蕾30萬元借款債務之意思,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上訴人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實質上包含被繼承人意願、履行子女扶養照護義務、抵償債務等多項權利義務之協議結果,尚難認係屬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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