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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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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認為先位及備位之訴均有理由之廢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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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2-9 20:58: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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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者,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為擴張上訴聲明不服,被上訴人
  亦不得為附帶上訴,同法第473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
  此,受第二審不利判決之一方,就受敗訴判決部分未聲明不服
  者,無論其為全部或一部敗訴判決,原則上不因他方當事人之
  第三審上訴提出,而發生移審效及遮斷效。惟第三審審理結果
  ,如認為先位聲明部分之上訴有理由,應將第二審法院先位判
  決部分廢棄發回,備位判決上訴人有理由部分未同時予以廢棄
  ,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裁判結果,先位之訴又獲得勝訴判決,
  將同時發生先位與備位聲明同受勝訴判決矛盾結果,是以自應
  由第三審法院併將第二審備位聲明上訴人受勝訴判決部分併予
  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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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9 21:01:33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在二審先位輸,備位贏,上訴人上訴第三審,g3認為先位及備位皆有理由,應該下先位及備位均廢棄,但回到二審後,仍應該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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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9 20:59:20 | 只看該作者
惟案經發回第二審法院,仍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拘束,受發回第二審法院不得較諸於發回前第二審判決更
  為不利益於上訴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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