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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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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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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人莊景文、林為廣之證詞,堪認許光武、林芝宇就系爭法
  律行為已意思表示合致。林芝宇同意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
  權並信託登記予許光武作為借款擔保,未以陳國帥名義為任何
  約定、保證或連帶保證,林芝宇內心所認其與陳國帥間之借名
  登記契約,難為許光武所明知,依民法第86條規定,其所為意
  思表示不因之無效。許光武將借款匯入林芝宇帳戶時,即生交
  付借款效力,不因林芝宇事後如何運用,反面推論許光武係虛
  偽製造金流紀錄,該二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亦不得
  僅憑林芝宇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未久,即以該房地設定較高擔
  保金額之抵押權及辦理信託登記,遽認該二人無成立借貸契約
  及系爭法律行為之真意。許光武於系爭登記完成後交付借款予
  林芝宇,該借貸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
  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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