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4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應為法律仲裁?(而非衡平仲裁?)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2-6 16:58: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6 17:07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20 號民事判決   (下同)


g2:


惟除前揭編號23及經認定無理由之編號56、57、
52外,系爭仲裁判斷就其餘53項瑕疵修補費用,係以系爭工程涉
及各項專業施工技術,且開泰豐公司已委請其他廠商進行二次施
工,如依法律仲裁,瑕疵疑義難以辨明,恐不公平為由,先自該
53項瑕疵項目中選取金額較大之編號3 、20、22項,認定開泰豐
公司可得請求之扣款金額比例為1/2 ,再依同一比例逕准其主張
系爭50項瑕疵修補費用為3,051萬1,618元。仲裁庭就系爭50項瑕
疵修補費用,未逐項具體認定有無瑕疵、歸責事實,及所請求修
補必要費用之當否,無任何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具體形成內容
係依仲裁庭自我主觀憑信之公平、合理原則為衡平判斷,而非
法律仲裁,自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所定,仲裁程序違反仲
裁協議或法律規定之撤銷事由,此部分仲裁判斷應予撤銷,為心
證之所由得,因將第一審所為開泰豐公司敗訴判決一部廢棄,改
判系爭仲裁判斷關於關泰豐公司於本請求主張之系爭50項瑕疵修
補費用計3,051萬1,618元本息部分,應予撤銷,駁回開泰豐公司
之其餘上訴。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2-3-24 10:14:44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仲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堪認系爭仲裁判斷係依兩造間約定、會
    議內容,以及參酌兩造陳述與所提證物為認定,而屬法律仲
    裁,並非衡平仲裁,因此系爭仲裁判斷並無違反仲裁法第31
    條規定。至原告主張應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4 款、第11款,
    以及系爭仲裁判斷依衡平扣除審計部所認定預算重複編列的
    1,284,500 元,顯係刻意排除系爭契約之適用等語,均為原
    告對於仲裁判斷實體內容是否妥適、合法之意見,然究應適
    用系爭契約第5 條,或第16條第4 款、第11款,以及是否扣
    除審計部所認定預算重複編列的1,284,500 元,屬於契約解
    讀及認事用法之範疇,而屬於仲裁判斷之實體內容、法律見
    解,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屬仲裁人之仲裁權限,並非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所應審酌。是以,系爭仲裁判斷並未適用衡平
    仲裁,而未違反仲裁法第31條規定,自不構成仲裁法第40條
    第1 項第4 款「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之撤
    銷事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2-6 17:07:09 | 只看該作者
原審依調查證據互為辯論之結果,認系爭仲裁判斷就開泰豐公司
反請求(不利部分),已將兩造所約定逾期違約金是否應依民法
第251條、第252條規定為酌減,列為爭點,經兩造於仲裁程序充
分陳述意見,且實質適用前揭民法規定,審酌達欣公司履約程度
,說明開泰豐公司主張按契約約定總價計算逾期違約金為不當,
並認應以達欣公司發生遲延時尚未履行之工程金額,按約定每日
1/ 1,000計罰違約金為合理,已附具理由,且非適用衡平原則為
判斷,因以上述理由,認系爭仲裁判斷關於駁回開泰豐公司其餘
反請求部分,不具撤銷事由,而為該公司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
並無違誤。開泰豐公司上訴論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9:23 , Processed in 0.01982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