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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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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原因 (民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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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4 12:22: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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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    ,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    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    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    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93 號裁定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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