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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6 20:5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107年2月6日國內期貨交易市場行情因受國際金融市場影響,系爭帳戶於107年2月6日上午8時46分20秒時,未沖銷選擇權部位之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被上訴人於同日上午8時48分42秒對上訴人以簡訊通知方式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惟上訴人未補足保證金至系爭帳戶,其後系爭帳戶內2,618口未沖銷選擇權部位風險指標低於25%,被上訴人自10時30分5秒開始執行代為沖銷,經代為沖銷了結系爭帳戶全部部位後,上訴人仍生超額損失1,409萬1,499元,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6日寄發買賣報告書予上訴人,有買賣報告書寄送記錄、簡訊發送平台記錄、投資人投資現況一覽表、委託/成交回報資料表可證(見北院卷第121-125頁、第191-193頁、原審卷第14-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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