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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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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及提出反訴成了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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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11 11:12: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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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3:1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兼反訴原告(下稱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上訴部分:

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被上訴人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6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兼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
    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於民國10
    8 年6 月6 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57頁),符合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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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4:13: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4: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應徵收裁
    判費者,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
    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
    分之方法,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
    收裁判費,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
    不相同之反訴,均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本件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附帶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12萬元,經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應給付附帶被
    上訴人2 萬元,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
    上訴,並提起反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精神損害賠償,應另給
    付附帶上訴人6 萬元。其中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 萬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6 萬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法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或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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