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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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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否終止委任契約(律師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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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31 23:56: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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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57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審期前10日或偵查
    訊(詢)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中止進
    行。律師法第24條亦有明定。而律師法關於終止委任之規定
    乃民法之特別法,自應先於民法而適用之。準此,則原告主
    張系爭民事訴訟於更二審審理時,楊沛生因罹患主動脈剝離
    後,身體狀況欠佳,之後僅廖修生任訴訟代理人,然廖修三
    (34年生)因年事已高,體力不堪負荷,而於108年1月17日
    向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等情,業據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1頁),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衡酌原告自接任系爭民事訴訟至終止委任契約
    期間已逾10年,渠等以身體因素為由終止契約,難認無正當
    理由。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委任契約業經其向被告終止乙節
    ,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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