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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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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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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0 22:1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主張:被告於另案訴訟程序中以答辯狀附表向法院陳報其已給付系爭保險契約之人壽保險金,又對另案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並向籃培瑄等2人給付身故保險金,自有承認全部債務之意思,應得中斷時效云云,並提出上開答辯狀附表為據(見本院卷第61頁)。惟查,另案當事人為籃培瑄等2人,與本件之當事人已屬不同,且上開答辯狀附表僅係向另案法院陳報已給付人壽保險金之金額,並無承認身故保險金債務之意思,而被告對另案判決撤回上訴,亦非屬承認債務之觀念通知。況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性質及保險金給付要件各異,自難認被告給付人壽保險金,即係對身故保險金請求權為承認。再者,多數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相互獨立,被告對籃培瑄等2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亦無中斷張基宏等2人身故保險金請求權之效力。是原告上開主張,要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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