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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21-4-3 0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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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企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並主張其債權為104年9月7日設定登記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而聲請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執行法院於108年12月24日予以查封,經囑託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鑑估價格為4,750萬元,嗣經109年4月20日第一次公開拍賣,拍賣公告之「點交」欄記載「不點交」、「使用情形」欄亦記載「拍定後不點交。……美商電能公司於109年1月22日陳報其於101年2月即使用該建物,並於102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定有租約,出租人為顧懷德……。」等語,拍賣最低價額計5,720萬元,惟因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又定於109年6月15日實施第二次公開拍賣,上開公告內容仍同,拍賣最低價額計4,576萬元,復因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再定於109年8月3日實施第三次公開拍賣,上開公告內容仍同,拍賣最低價額計3,661萬元,已低於臺灣企銀上開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本金3,851萬5,785元(尚未加計利息),臺灣企銀遂具狀聲請除去美商電能公司及金鈺公司對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執行法院乃以系爭除租命令終止美商電能公司及金鈺公司與顧懷德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並另定第三次公開拍賣期日,且將系爭除租命令列入公告事項,抗告人等因而提出異議等情,有強制執行聲請狀、系爭執行名義、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查封筆錄、鑑定報告、拍賣公告、不動產拍賣筆錄、聲請排除租賃狀、系爭除租命令及異議狀等可參(見執行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72號卷〈下稱24672號卷〉第5至29頁、108年度司執字第76884號卷〈下稱76884號卷〉一第69至72、159至193頁、76884號卷二第9至12、57至58、73至77、125至130、269至270、293至304、343至389頁),堪認屬實。而系爭不動產於第一、二次公開拍賣時,既均發生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亦未承受之情況,第二次拍賣之最低價額復已低於鑑估價額,可見,執行法院上開拍賣公告所記載之不點交相關內容,使有意標買者因慮及拍定後因尚有租賃關係存在致無法現實占有使用系爭不動產或甚至尚須進行訴訟等因素,而影響其標買意願;又原定第三次拍賣之最低價額甚至已低於系爭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倘以該最低價額拍定系爭不動產,將使系爭抵押權擔保之臺灣企銀債權受償額度不足。從而,臺灣企銀主張美商電能公司與顧懷德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甚至拍賣公告所未及揭示之上開金鈺公司租賃關係,均影響臺灣企銀行使系爭抵押權,並聲請除去該等租賃關係,尚非無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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