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707|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主觀有無侵害商譽之不法犯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2-2 23:54: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3 00:02 編輯

原告對不起訴及再議駁回雙處分提起交付審判,最後還是被裁駁回:

其於102年8月13日向智財局申請註冊「銅      花」之名稱及商標圖樣時,並不知告訴人申請之「銅花」      商標已獲註冊,惟接獲通知後業於103年1月7日另以「銅      錵」、「銅錵鍋」之名稱及商標圖樣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並願與告訴人協商等節,有被告提出巨曜法律事務所103      年1月9日103曜字第300001號、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申請案號000000000號列印畫面及告訴人提出十方法律事      務所103年1月14日十方字10301HYK00 2號函附卷可參,益      徵被告確於知悉「銅花」之名稱及商標圖樣為告訴人所註      冊登記後,即刻更名改善,實難認被告主觀有何使用告訴      人經營之「銅花精緻涮涮鍋」商譽之不法犯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21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6#
 樓主| 發表於 2018-2-3 22:26:03 | 只看該作者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5#
 樓主| 發表於 2018-2-3 22:24:51 | 只看該作者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8-2-3 22:23:40 | 只看該作者
第 68 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2-3 09:11: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3 09:13 編輯

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    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    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    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    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97條所欲    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    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    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

惟不
    論修正前或修正後,有關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處罰,均以行
    為人「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商標商品之直接故意為限,是
    該當該條犯罪者,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確知悉所販賣者
    係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始足當之。又所謂「明知」,乃指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
    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
    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或僅有過失
    ,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準此,以真品空瓶裝
    入仿冒之酒類,固屬對商標之無權使用,然倘行為人並非明
    知該酒類非屬真品,仍無構成上開罪名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2-2 23:58:47 | 只看該作者
另告訴人雖指稱被告於102年10月間獲其通知侵權後,並
      未立即改善店招,且仍在網頁上使用與告訴人商標相同或
      近似之文字圖樣以招攬顧客;惟告訴人於偵查中自陳,其
      自102 年10月至12月間,有通知被告更改招牌,其在103
      年1 月9 日發現被告更改招牌為「銅錵」,之後被告的官
      網才跟著做修改等語。據上,足見被告於接獲告訴人通知
      後,雖未即日改善,但並非置之不理,仍有在2 、3 個月
      內出資重新變更店招與網頁內容,自難認被告在獲告侵權
      後至完成更改前,係基於新萌之不法犯意而繼續使用該「
      銅花」商標。而被告所新設計之「銅錵鍋」文字圖樣,有
      向智財局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餐廳等服務,其申請日期為
      103 年1 月7 日、申請案號為000000000 號,嗣於103 年
      11月1 日獲智財局核准,註冊/ 審定號為00000000號,其
      後告訴人於104 年1 月29日,就上開被告之「銅錵鍋」商
      標提起異議(請求廢止該商標許可)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2:19 , Processed in 0.02098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