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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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民法第111條但書之規定,是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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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21 18:57: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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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該條但書規定之適用,除給付為可分者之外,尚須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及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予以斟酌後,認為使其他部分發生效力,並不違反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之目的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系爭發電系統契約既為提供大成公司將來取得系爭發電系統之所有權,僅係在大成公司清償買賣價金前,由中華電信越南公司與大成公司合作維持與管理系爭發電系統,揆諸前開說明,應不合於民法第111條但書之規定,是一部無效,全部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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