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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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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情況證據與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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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7: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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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件因被繼承人李後生發生意外身故,已無從藉由調
    查本人而探知事實,惟本院審酌證人李安修陳述之上開內容
    ,確係用以證明其親身見聞李後生當初究係如何苦於無法向
    原告追回借款而煩惱之情形,並非直接用以證明系爭抵押借
    款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否,而係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
    藉以推論李後生為陳述當時之認知,實已等同證人李安修陳
    述其當時如何親身經歷李後生處理本案抵押債務之情況,是
    李安修所證述之事實,自與其親身之知覺間具有關連性,而
    非單純傳聞或轉述之詞,應屬適格之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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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6 17:17:29 | 只看該作者
證人就其非親身經歷或在場聞見,而係自他人之處所得知或
    所暸解之事,在審判上所作之供述,即所謂之傳聞證據,民
    事訴訟法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即尚不能排除其證據能力。
    至其證明力(證據力或證據價值),則不妨參酌其他之佐證
    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人程序保障之情形(如是否命證人具結
    及給予他造質問之機會等),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以利於追
    求真實之發現(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原告僅以李安修之證詞均為傳聞而認不值採信云
    云,自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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