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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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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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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4 16:19: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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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4 16:24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上訴人提出之資遣通知書,
係向被上訴人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予以資遣之意思,該通
知書簽收欄記載為「立同意書人」,被上訴人雖於該處簽名,難
認係同意上訴人以資遣方式終止系爭契約。又被上訴人於「同仁
(離職/ 留職停薪)報告書」、「同仁資遣申請(通知)書」簽
名,均係用以辦理離職手續;上訴人既將被上訴人資遣,被上訴
人未繼續提供勞務,係因上訴人拒絕分派工作所致,均不能據以
認定兩造已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系爭契約。兩造間僱傭關係既仍
存在,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06年5月26日起至其復職
之日止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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