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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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營業規則僅為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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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2-11 09:2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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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1 09: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709號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台電公司暫停及廢止用電申請須知、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為台電公司內部規範,並非法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台電公司「暫停及廢止用電申請須知」三、㈡4.及台電公司「暫停及廢止用電申請須知」三、㈡4.,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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