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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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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7 15:51: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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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998 號民事判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又被上訴人就系爭採光門變更為系爭RC牆一節並不主張瑕疵責任,業經其於本院言詞辯論陳稱明確(見本院卷第304頁。另歷次書狀見本院卷第71、229、233-237頁),故該給付瑕疵責任有關之爭議即不在本件審理範圍。至被上訴人另提出之驗屋單、對話紀錄、影片光碟及照片等件(見原審卷第99-101頁、本院卷第327-331頁),因係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證據,已屬逾時提出之證據資料,且係供證明系爭房屋尚有其他諸多瑕疵情形(另見原審卷第355-363頁),而與兩造本件關於採光門變更為RC牆之爭執無關,非屬被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之事由,故均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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