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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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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終止比幣特服務,返還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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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3:5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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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64號



被告另辯以該交易系統均由日本幣寶公司所控管,被告無從動用,並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9年9月26日臺科大教二字第1090107405號函檢附附件鑑定結果為據(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3頁),惟依上開鑑定結果之說明,被告提供客戶帳戶註冊、登入、交易等功能,均經由被告公司網站內部轉接至日本幣寶公司,藉由日本幣寶公司伺服器進行,客戶加密貨幣之數量、交易情形等資訊亦係儲存於日本幣寶公司伺服器。而被告係以虛擬貨幣交易經營為業,其於外部網站以自己名義經營虛擬加密貨幣之服務,即應具有高度之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帳戶管理與結算本屬被告依約應負之義務,然被告選擇將執行系統管理權限全權交由日本幣寶公司,以降低管理成本或藉此填補其設備、技術、能力上之不足,則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與日本幣寶公司間有何其他約定或紛爭,要與原告得依系爭使用條款約定得行使之權利無涉,被告無由以其無管理查閱客戶帳戶交易或資產數據之權限,拒負返還帳戶餘額之責。再者,本件原告係主張終止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戶餘額,係因屬金錢為給付標的之債務,乃種類之債,非特定物,自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被告是項所辯,洵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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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4:15:42 | 只看該作者
系爭使用條款「責任限制」固約定:「本網站係依現況現狀提供您使用,幣寶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一部或全部之權利,幣寶對於本網站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暗示或法定的擔保、主張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品質、效能、無侵權、適售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之擔保,或因交易過程、按慣例或行業常規而衍生之擔保,在不受限上述條款之前提下,且在法律容許的最大限度內,幣寶不保證提供本網站服務、本網站或其中所含功能,或該服務、網站或功能可被存取、不會中斷、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正確、完整或無錯誤;且如有瑕疵(如有)會被更正;不保證本網站及/或本網站伺服器完全沒有任何病毒、蠕蟲、軟體鎖、致死裝置、木馬、路由、陷阱門、定時炸彈或其他有害之程式碼、指令、程式或元件。您應自行隨時確認您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幣寶對於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站服務而造成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幣寶有權於任何時間暫時或永久修改或終止本網站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論其通知與否,您同意對於本網站服務所作的任何修改、暫停或終止,幣寶對您和任何第三人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本院卷第47頁)。然依其所載文意,乃係針對原告於系爭契約有效期間使用被告之網站服務時,被告就所提供網站系統之效能或流暢性、安全性等服務事項為責任限制之約定,與原告得依系爭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段、第8段約定請求終止協議、關閉帳户及返還餘額之權利,以及被告所負關閉帳戶、返還餘額之義務等節,均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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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4:14:51 | 只看該作者
況被告既自承就原告每筆交易收取0.15%之服務費用,受託處理虛擬加密貨幣之交易及管理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依民法第540條規定,被告依約應負有對原告報告系爭帳戶之交易紀錄及帳戶餘額之義務,而原告已提出被告停止加密貨幣交易服務後108年7月27日之系爭帳戶餘額,被告並未提出原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前,另有變動系爭帳戶內幣種及餘額之證據,則原告主張以108年7月27日系爭帳戶「資產情況」所記載內容計算被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應返還之帳戶餘額款項,應屬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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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3 14:14:23 | 只看該作者
另原告主張行使之上開契約終止權,為兩造契約所明訂,原告既有權得隨時終止契約,則被告於契約終止後,自當然負有結算帳戶資金並返還予原告之清算責任,與原告支付服務費予被告而得享有之對價性服務無關,是被告辯稱其僅收取每筆交易收取0.15%之服務費用,應減輕其責任云云,礙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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