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案重初供原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4 20:4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ty 99s1812

足證被告平鑫公司與被告黃詩慈、高楊新、劉
    玉菁間確無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又按當事人或證人於案
    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法則,
    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原則。被告平
    鑫公司負責人劉信基於99年9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
    :其認為原證4 證明書之內容為事實始簽立等語,嗣檢察官
    於100 年度偵字第18781 號侵占案件100 年7 月22日偵訊時
    劉信基則改稱:其因酒醉未看清楚始簽立該證明書云云(見
    本院卷第151 頁、第169 頁背面),基於案重初供,應認劉
    信基所簽立原證4 之證明書內容並未違反其意思。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14 , Processed in 0.0208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