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5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幫離職員工保勞保要求返還屬權利濫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9 19:46: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9 19:4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經查,兩造並不爭執已於 102年5月7日終止僱傭關係(見本
    院卷第 103頁),惟原告明知被告業已離職,負未能舉證證
    明兩造間另有前開競業禁止期間 2年及相關代償措施(即給
    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 2年)之約定,已如前述,而依前揭法
    條規定,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及勞工退休
    金之提撥,原告(即雇主)有依照員工任職、離職之情況,
    通報保險機構並辦理加保或退保手續之義務,被告(即員工
    )並無權限為之,是原告於被告離職後,仍繼續為其投保並
    提撥勞工退休金,於法無據。又被告於102年5月10日任職萬
    機公司後,已由萬機公司依法為其投保並提撥勞工退休金,
    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暨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下稱勞保局)函暨投保、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見本
    院卷第120至124頁),被告並未因原告持續繳納保費而受有
    何利益,是原告明知於被告離職後已無為其繳納勞健保費及
    提撥勞退金之義務,卻未依前揭法條規定通報各該機關,並
    辦退保手續停止繳納、提撥,據此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費用,
    顯為權利濫用,為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17:40 , Processed in 0.02091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