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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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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證詞在判決書如何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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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8 10:08: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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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8 10:0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15 號民事判決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有
借名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的證據即原證1至35,被告雖否認其真正,然據證人汪秀卿到庭證述:「(你有沒有參與過去系爭房屋、大仁街50號5樓房屋、土地的移轉過程?)有,大仁街的房產本來是我們汪家家族共有,房子蓋好以後我爸爸分到三戶52號6樓、52號5樓及50號5樓,因為父執輩土地及增值稅問題,所以土地一直是登記在我大伯的名下,後來我媽媽跟我們說我爸爸私下把52號6樓過給我嬸嬸鄭素梅,我姐姐就約我母親及我們兄弟姊妹到他新店新坡一街的家裡討論,我們協議不管將來我爸爸如何分配財產,我們都願意平分,所以就由我向銀行貸款共133萬元來支付這個土地增值稅,這個貸款是從我的房子增貸至300萬元,匯款132萬元到我姊夫余新康臺灣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在我爸爸同意下將土地過到我及我姐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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